劇場設計學系徵技術助教1名
公告日期:2023-09-08
系務公告
一、工作項目:
(一)負責學期製作和畢業製作演出燈光技術工作,配合展演製作期間各工作進度,示範燈光技術操作及相關實務教學支援。
(二)燈光技術與劇場實習課程支援,帶領學生操作與實習之進行及演出場地協調、實驗室空間管理等工作。
(三)本系展演製作管理、線上畢業展輔導及學生畢業創作報告內容檢核資料建檔保存。
(四)擔任學士班四年級助理導師。
(五)本系各實驗室(含管理員及本系工讀生加保)、課程(含畢業製作補助)、計畫、活動及辦公室備品等經費編列與採購核銷事宜。
(六)獨立執行計畫案或專案規畫、執行業務。
(七)其他主管交辦事務。
二、公告起迄日:自112年9月5日至112年9月21日。
三、聘用期間:自112年10月2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依核定日期調整)
四、待遇:月薪為新臺幣38,539元,享勞健保。
五、資格條件:
(一)學歷:表演藝術相關系所學士學位(燈光專業領域為優),並有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專長:
- 具劇場燈光技術實務操作經驗二年(含)以上。
- 諳MS Office文書軟體、網站維護技能。
- 具專案規劃、執行能力及工作熱忱。
- 個性穩定,配合度高,具溝通協調能力,可獨立執行專案業務。
六、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七、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九、應徵方式:請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技術助教」112年9月21日中午12點前,Email至電子郵件:cwy@design.tnua.edu.tw。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最高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個人自傳履歷表(含近三個月照片)。
(三)重要成果或專門著作。
(四)曾參與展演活動、製作等案例資料或實務經驗證明。
十、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劇場設計學系辦公室,電話:2896-1000轉分機 3715 。